青岛**企业认定 A.高新企业认定当年起,企业可持“**企业”证书及其复印件,按照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、《*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*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、《认定办法》和本《工作指引》等有关规定,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,享受税收优惠。 B. 未取得**企业资格或不符合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、《税收征管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,以及《认定办法》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,不享受**企业税收优惠。 C.**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,在通过重新认定前,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%的税率预缴,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**企业资格的,应按规定补缴税款。 青岛**企业认定